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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3-16  阅读 次  发布者:  供稿:

集师发〔2016〕289号

集宁师范学院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教学

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辅部门: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规范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完善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促进教风建设,根据《集宁师范学院教学管理规定》,制定了《集宁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集宁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集宁师范学院

2016年12月27日

附件:

集宁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2016年12月6日党委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规范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完善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促进教风建设,根据《集宁师范学院教学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教学事故是指由于当事人(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保障人员等)、部门,在所承担的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工作中,出现并导致直接或间接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给学校、教师和学生带来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依据其性质和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个等级。

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分为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三类。

教学事故依据其责任主体特征,分为个人教学事故、集体教学事故。

第四条 教学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第五条 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教学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教学事故性质,认定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教学事故责任者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教学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对教学事故和调查处理中的违规行为,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向教学督导、教务、纪检监察等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报校教学督导委员会。

第二章 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教学类一般教学事故:

(一)开课后一周内未交教学进度计划的;

(二)未经教务处和教学部门同意,擅自舍弃(或迟滞教学进度)学期课程内容1/10以上的;

(三)无特殊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的;

(四)未经教务处和教学部门同意,擅自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五)未按教学要求布置或批改作业,或按教学要求应给学生答疑,但任课教师在整个学期内未安排一次答疑的;

(六)非因工作需要,上课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或拖鞋等)的;

(七)无特殊原因,教师上课时间使用通信设备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的;

(八)未将试题按规定进行审查,试题存在错误的;

(九)监考人员迟到、早退,影响考场秩序的;

(十)监考人员擅离考场,或在考场进行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的;

(十一)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清场或清场不彻底,未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的;

(十二)工作失误造成学生在教学、实验或实践活动中受到轻微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的;

(十三)其它被认定为教学类一般教学事故的。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教学管理类一般教学事故:

(一)教学计划应开课程,未排入课表或课表排错,影响正常教学的;

(二)教学部门未按规定时间将教学任务书(或课程表)和上课学生记分册下达到任课教师的;

(三)教室安排不当,造成上课或考试冲突的;

(四)在考试安排中漏排、错排考试班级或考试课程的;

(五)无特殊原因,教师、教学部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务处报送学生成绩的;

(六)其它被认定为教学管理类一般教学事故的。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教学保障类一般教学事故:

(一)未经教务处同意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

(二)在上课期间,教学区铃声或广播乱响,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

(三)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很差,应进行打扫但未能按规定清扫,或教学楼内无粉笔、黑板擦供应,影响正常教学的;

(四)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能及时进行修理,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采购伪劣教学用品,造成后果的;

(六)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校医护人员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时组织抢救、治疗或转送校外医院,造成后果的;

(七)其它被认定为教学保障类一般教学事故的。

第三章 较大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并造成较大影响的,属教学类较大教学事故:

(一)未经教务处和教学部门同意,擅自舍弃(或迟滞教学进度)学期课程内容1/5以上的;

(二)未经教务处和教学部门同意,擅自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确定的主讲教师的;

(三)未经教务处和教学部门同意,擅自找人代课,导致教学效果不佳,影响教学质量的;

(四)未经教务处和教学部门同意,擅自停课、缺课的;

(五)未经教务处和教学部门同意,擅自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六)无特殊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的;

(七)在学期整个教学过程中布置的作业或练习不及教学要求的一半,或批改的作业不及教学要求布置的一半的;

(八)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购进并向学生推销教材、教辅材料或作业的;

(九)试卷在命制、传送、保管过程中因失误泄密,或试卷命制不及时,或试题存在较重错误的;

(十)主考未能及时到位而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或监考未到的;

(十一)监考人员不负责任,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对作弊考生不及时处理的;

(十二)考试结束后回收的试卷与参加考试人员不相符的;

(十三)因评分标准存在错误,导致考试成绩报出后需重新组织评卷的;

(十四)因评卷失误,导致考试成绩报出后需更改成绩的学生达5名以上的;

(十五)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创作)过程中,不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创作)任务,或毕业论文(设计、创作)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六)无特殊原因,教师考试时间使用通信设备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的;

(十七)工作失误造成学生在教学、实验或实践活动中受到较重伤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

(十八)其它被认定为教学类较大教学事故的。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并造成较大影响的,属教学管理类较大教学事故:

(一)不履行审批程序,擅自改变教学计划的;

(二)教学计划中应开课程,但未排入课表达3门,或课表排错达3处,影响正常教学的;

(三)教学部门上课1周未将教学任务书(或课程表)或上课2周未将上课学生记分册下达到任课教师的;

(四)因教室安排不当造成冲突,致使停课或考试延期达3个班以上的;

(五)在考试安排中漏排、错排考试班级3个或考试课程3门的;

(六)丢失已登分的存档试卷,或教师原始记分册的;

(七)无特殊原因,教师、教学管理部门超出规定时间两周未向教务处报送学生成绩的;

(八)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证明或证书的;

(九)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未能及时下发,或内容不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的;

(十)开课部门未安排足够的教师上课,使教学质量不能得到保证,或因缺少教师,导致连续两年某些课程不能按计划开出,影响教学计划的正常执行的;

(十一)对本部门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或不主动查实,或以无法查实为借口不查实,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其它被认定为教学管理类较大教学事故的。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教学保障类较大教学事故:

(一)采购伪劣教学用品,造成较重后果的;

(二)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校医护人员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时组织抢救、治疗或转送校外医院,造成较重后果的;

(三)其它被认定为教学保障类较大教学事故的。

第四章 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属教学类重大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的;

(二)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实施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的;

(三)未经教务处和教学部门同意,擅自舍弃(或迟滞教学进度)学期课程内容1/4以上的;

(四)未经教务处和教学部门同意,擅自停课、缺课达5节以上的;

(五)按教学要求应向学生布置作业,但教师在学期整个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或练习,或从不批改作业的;

(六)工作失误造成学生在教学、实验或实践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七)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改变教材的;

(八)试卷在命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导致考试延期的;

(九)未将试题按规定进行审查,试题存在严重错误,或试卷命制不及时,导致考试延误或中断的;

(十)监考教师不严格执行考试规定,放松监考,听任作弊的;

(十一)阅卷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在非教学因素影响下,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的;

(十二)其它被认定为教学类重大教学事故的。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属教学管理类重大教学事故:

(一)已上课1周未将教学任务下达到任课教师的;

(二)考试后将未登分的考试试卷遗失,或徇私舞弊更改学生成绩的;

(三)在考试安排中漏排、错排考试班级5个或考试课程5门的;

(四)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证明或证书的;

(五)对本部门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或不主动查实,或以无法查实为借口不查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它被认定为教学管理类重大教学事故的。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教学保障类重大教学事故:

(一)采购伪劣教学用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故意造成停电,导致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严重影响教学进程的;

(三)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校医护人员接到通知未及时组织抢救、治疗或转送校外医院,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它被认定为教学保障类重大教学事故的。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处罚

第十七条 个人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罚是:

(一)对事故责任人在其所在部门内通报批评;

(二)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评优资格;

(三)根据情节轻重,扣发事故责任人0—3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事故涉及多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扣发。

第十八条个人较大教学事故的处罚是:

(一)对事故责任人在其所在部门内通报批评;

(二)事故责任人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

(三)扣发事故责任人4—6个月绩效工资,其中事故涉及多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扣发;

(四)造成较重后果的,对事故责任人低聘或调离原岗位;

(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个人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罚是:

(一)对事故责任人在全校通报批评;

(二)事故责任人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职务或申请相关荣誉称号;

(三)扣发事故责任人7—10个月绩效工资,其中事故涉及多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扣发;

(四)造成重大后果的,对事故责任人低聘、调离原岗位或解聘;

(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集体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罚是:

(一)对事故责任科室在本部门内通报批评;

(二)取消事故责任科室及负责人一年集体评优评先资格;

(三)由部门分管负责人对事故责任科室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一条 集体较大教学事故的处罚是:

(一)对事故部门、事故责任科室及分管领导在事故部门所归口的学校例会上通报批评;

(二)取消事故部门、事故责任科室一年集体评优评先资格;

(三)取消部门分管领导、事故责任科室负责人一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由部门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对部门直接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事故责任科室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集体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罚是:

(一)对事故部门、事故责任科室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事故责任科室负责人在全校通报批评;

(二)取消事故部门、事故责任科室两年集体评优评先资格;

(三)取消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一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由部门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对部门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校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事故责任科室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个人或集体一年内发生两次教学事故的,后一次加重经济处罚(即按高一等级教学事故进行经济处罚),其他处罚按照实际事故等级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若事故责任人为外聘人员,参照在编人员相关规定处罚,直至对事故责任人予以解聘,并通报其所在部门。

第六章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教学事故处理的程序是:

(一)责任人所在部门查实或责任部门自查,填写《集宁师范学院教学事故情况报告表》,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向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报告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其中处理意见应当明确列出事故责任人,属个人主要责任的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二)校教学督导处核实事故原因、责任、后果,向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提交《教学事故处理报告》;

(三)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审议《教学事故处理报告》,议定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

(四)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校人事处根据学校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向事故责任人(部门)下达《集宁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并办理相关事宜。

第七章教学事故的申诉和复议

第二十七条教学事故责任人(部门)认为事故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事故责任区分不当,可以在收到《集宁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校教学工作委员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 申诉人(部门)向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宁师范学院教学事故申诉书》;

(二)《集宁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校教学工作委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申诉和相关人员的情况说明,查阅申述材料和认定时原始材料,必要时可成立申述处理小组进一步调查。

第三十条 对申诉人(部门)提出的申诉,校教学工作委员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书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决定予以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诉人(部门);

(二)决定不予受理的,通知申诉人(部门)不予受理结论及理由,其中因材料原因的,可告知申诉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全(或重新整理)申诉材料重新申诉。

第三十一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应当在决定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复议意见:

(一)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改变原处理决定,报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诉人(部门)在申诉期间,不停止教学事故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部门)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集宁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2017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做好“四风”问题明察暗访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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