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师范学院关于做好2014届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编辑: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7-01 点击数:

集师发〔2014〕39号

集宁师范学院关于做好2014届全日制

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系、有关部门:

2014年6月25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集宁师范学院2014届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现予印发,并就做好我校2014届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士学位授予对象

201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

二、学士学位授予依据

《集宁师范学院2014届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平均学分绩点是否低于1.7;

(二)在校期间是否有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处分未解除;

(三)在校期间是否受过留校察看处分(受过两次及以上处分的须全部登记)。

三、学士学位授予门类

2014届毕业生按学科分别授予文学学士(汉语言文学、英语、蒙古语言文学、美术学)、法学学士(思想政治教育)、理学学士(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工学学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历史学学士(历史学)、教育学学士(体育教育)。

四、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2014年7月1日上午毕业生本人填写《集宁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报所在教学部门教学科;

(二)2014年7月1日下午教学部门教学科初审;

(三)2014年7月2日上午教学部门党政联席会议逐个审核,审核结果报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四)2014年7月2日下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各教学部门上报结果及相关材料,并将初审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五)2014年7月3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六)2014年7月4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印制学士学位证书;

(七)2014年7月5日学校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五、学士学位授予材料

各系务于2014年7月2日15:00前将以下材料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学籍科):

(一)系关于授予×××等学士学位和不授予×××等学士学位的报告;

(二)系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汇总表;

(三)系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四)系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五)集宁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六)系党政联席会议纪要。

六、学士学位授予要求

(一)学位授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关系学生切身利益的教学管理工作,各系、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规范程序,严格把关,保证质量,确保首届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对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渎职以及弄虚作假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严肃处理。

附件:集宁师范学院2014届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集宁师范学院

2014年6月30日

附件:

集宁师范学院2014届全日制普通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一条为做好2014届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集宁师范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学校授予2014届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文学、法学、理学、工学、教育学、历史学。

第三条学校授予2014届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证书种类是“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2014届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受到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训练,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外语和计算机学业成绩合格。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修满规定学分,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7;

(三)在校学习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处分未解除者;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是:

(一)本科毕业生填写《集宁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报所在教学部门教学科初审;

(二)教学部门党政联席会议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奖惩情况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各教学部门上报的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并将初审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五)学校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已毕业但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可随下一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学校将酌情考虑接受申请。

第九条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标准适用于2014届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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