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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6-08-26  阅读 次  发布者:  供稿:

中共集宁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转发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领导

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集师纪发〔2016〕11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现将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内纪发〔2016〕4号)转发你们,请结合自治区高校工委《关于印发< 关于规范共产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党高工发〔2016〕10号)文件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重点强调以下几点:< 关于规范共产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

一、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收受礼金、严格婚丧喜庆活动的规定》(内党办发〔2013〕23号)和自治区高校工委印发的《关于规范共产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办法》均适用于我校所有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

二、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事活动前,必须向所在党组织报告,填写《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说明举办时间、地点、邀请人员范围及数量等情况,并承诺遵守相关纪律规定。其中,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及所有校领导要向自治区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和高校纪工委报告;处级(含)以下党员、干部要向校纪委报告。操办丧事的,可以在事前报告,亦可在严格按规定操办后10日内向党组织如实报告情况。

三、党员、领导干部操办“生日宴”、“圆锁宴”、“贺寿宴”、“乔迁宴”、“升学宴”等活动时,除亲属外,一律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同时禁止参加非亲属家宴性质的上述宴请活动。

附件: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

事宜的通知》(内纪发〔2016〕4号)

中共集宁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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