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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12-21  阅读 次  发布者:  供稿:

各二级学院、党政教辅部门:

根据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自治区语委系统学习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通知》通知精神,请各部门、二级学院高度重视,大力宣传,认真组织专题学习,积极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并将学习落实情况(专题学习任务报告表,新闻稿,相关学习情况照片)于2021年12月28日前报送至学校集宁师范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邮箱(jnytm@126.com)。

 

  附件:《关于自治区语委系统学习宣传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通知》.pdf

 

集宁师范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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